
文章出處:國安保密講堂 網責任編輯: 洛陽軸承 閱讀量: 發表時間:2025-06-23 17:23:54
典型案例:
2013年12月,有關部門發現某集團公司未能按時清退5份涉密文件。經調查核實,未能按時清退的涉密文件分別于2009年、2011年、2012年被公司黨群事務部和其下屬單位擅自銷毀。事件發生后,有關部門給予該集團公司黨委副書記劉某、辦公室副主任雷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,對其他責任人員進行通報批評,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及經濟處罰等。
案例警示:
按照有關規定,機關、單位對于制發層級較高、密級較高的文件,需要在有關部門統一組織下進行清退和銷毀。原則上,黨政文件必須定期清退,其他文件應根據制發機關是否有清退要求進行分類處理。從有關部門文件清退和檢查情況看,基層機關、單位在文件管理方面出錯概率明顯偏高。有的單位平時看似保密工作做得不錯,清退時卻發現上級密件早已“不翼而飛”,反映出文件登記、流轉、管理等環節存在突出隱患問題。對此,新保密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明確要求,機關、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,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。《關于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的規定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強調“按照規定應當清退的秘密載體,應及時如數清退,不得自行銷毀”。
案例中,有關部門發現某集團公司有3個年度5份涉密文件未能按時清退。這些文件被公司黨群事務部和其下屬單位擅自銷毀。出現這種情況,與該集團公司有關領導,特別是負責文件管理的部門領導有直接關系。他們對公司收文中應清退的涉密文件疏于管理,每年也未履行清點、清退手續,從而導致3個年度的涉密文件全部被自行銷毀。這種嚴重失職瀆職行為,違反了前述保密法和有關保密管理規定,應當受到處分。
預防措施:
為確保涉密載體銷毀管理安全可控,應當嚴格執行公司《國家秘密載體管理辦法》關于涉密載體銷毀的相關規定:在涉密載體接收環節認真履行清點、登記、分辦手續,對需要清退的涉密載體重點做好記錄;對需要清退的涉密載體,要經常檢查所處狀態,確保始終處于可控狀態;凡規定應退回的涉密載體,都應按期將載體退回制發機關,及時更新臺賬,做到賬實相符。
(通訊員:李靳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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